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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HYPERLINK'https://www.waizi.org.cn/law/4042.html'\o'《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全文)'\t'/home/greatwall/文档\\x/_blank'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适用本细则。各县(市)、渌口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
本细则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按合法建造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违法建筑和其他建筑四类区分。
第五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组成城市四区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联络工作。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属情况、产权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施工许可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核查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未登记建筑建设年代出具相关证明意见。
第七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调查公告发布后30日内,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测量、评估等相关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和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航拍图及土地清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测量服务,其提交的测量成果可作为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认定的依据。
(二)认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调查认定工作小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用地情况、房屋位置、相关权利人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予以认定。
市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自收到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联系函及相关资料后,按职责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需综合认定的,可以联席会议纪要方式出具意见。
区房屋征收部门移送资料、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