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三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原因
自2013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旧区改造工作,我市先后制定了《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等有关规定。由于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针对一些具体问题调整了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导致了各区执行政策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为实施本市旧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旧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强区扩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有关旧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重新修订了《三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自2022年9月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区具体实践情况,将各区在以往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总结梳理。为形成我市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文件依据,于2023年11月开始起草修订《三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初稿)》,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共有六章内容,具体如下:
总则共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确定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明确了主要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以及各部门协同推进征收补偿的工作分工和职责等。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共15条(第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各区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备案程序、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方式、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法和评估时点,规定了货币化、产权调换等补偿安置方式,住宅与非住宅补偿内容,超选面积结差方式以及农垦区域的征收原则等。
第三章房屋建成时间和不予补偿的认定共2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房屋建成时间的认定程序和不予补偿的情形等。
第四章安置房筹措、征收安置补偿奖励和其他费用等共2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安置房筹措方式,规定由各区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异地安置方式、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和临时过渡安置费等内容。
第五章保障政策共2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困户、低保户政策,以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政策等。
第六章附则共4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已有项目的办理原则,以及确定了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