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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39KB | 浏览量:7

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本规定所称的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明挖、非开挖(拉管、顶管等)、勘探等作业。

第三条【基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许可挖掘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应坚持计划统筹、权责明确、规范管理、按标恢复、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县、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实施城市道路的挖掘许可管理、挖掘计划管理、修复管理和批后监管等工作,统筹管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监督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供电及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作制度】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供电及通信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年度计划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编制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征集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发布;

2.组织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提出城市道路挖掘需求;

3.对城市道路挖掘计划进行统筹,将同一路段的各类道路挖掘项目予以归并,制定年度计划并公示。

第八条【年度计划调整】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每年年中可组织各申报单位结合项目变动情况对年度计划申请集中调整。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申报单位因民生保障、重大工程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等原因,确需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的,应在道路挖掘施工前30日办理计划增补手续。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计划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需调整实施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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