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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道路、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8KB | 浏览量:3

淮北市城市道路、绿地挖掘占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园林基础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城市道路是指淮北市城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等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以及附属设施。

绿地是指淮北市城区范围内的道路附属绿地,包括道路红线内的机非带、中央分车带、背景林,城市公共绿地及公园广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路面品质提升施工、路面改造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和绿地进行勘探等工程以及其他临时挖掘、占用的活动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理城市道路和绿地的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三区(开发区)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园区负责辖区管辖的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绿化设施挖掘、占用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发改、资源规划、经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经许可挖掘、占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和绿地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九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实行统筹安排、计划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实行计划管理。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绿地,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并对已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重复开挖。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和绿地范围内从事各类管线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计划制定年度城市道路和绿地挖掘、占用计划,报送至城市道路和绿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年度计划范围外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开工前30日根据管辖权限向城市道路、绿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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