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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28KB | 浏览量:3

广东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道路事业发展,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除公路外)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和隧道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省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岗位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审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海事、航道、水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技赋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与改造,推进城市道路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道路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捐献、投资、建设、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道路建设、管理。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遵循区域互联互通原则,组织城市道路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立足促进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统筹安排城市功能和用地布局,提高绿色交通路权比例,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第十条【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市道路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分区域、分功能规划城市道路网,并与供水、排水、通信、电力、燃气、消防、工业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县级以上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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