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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道路、绿化及设施移交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21 | 文档页数:6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1KB | 浏览量:65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

道路、绿化及设施移交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区域道路、绿化及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日常养护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有效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中心城区城市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以下简称退让区域)内道路、绿化及设施的的移交与管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优先对2005年前建成老旧小区退让区域内道路、绿化及设施进行移交,2005年后建成的小区,由产权单位对退让区域进行维修后再进行移交,维修标准要符合接管单位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移交:

1.退让区域内路面设施非整体移交的;

2.商业综合体;

3.其他不适合移交的情况。

(三)退让区域内道路、绿化及设施,尚处于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四)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区域所有权人应加强退让区域设施维护和管理。确实存在维护管理难度的,可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移交相关设施。

二、移交内容

对于已经形成的退让区域,在质量保修期后,退让区域产权单位可向莲都区建设局提交市政道路退让区域内路面及设施的管养职责移交申请,移交内容包括退让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园林绿化、路面铺装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责任(不含地下管线及附属窨井、井盖等埋地构筑物管养职责),道路、绿化及设施所有权不变。

三、移交程序

(一)退让区域内路面设施管养责任移交应按照自愿原则,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已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向莲都区建设局申请移交;无业委会或业委会人数不足总人数一半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委托居民委员会向莲都区建设局申请移交,提交《道路、绿化及设施移交表》《道路、绿化及设施资料移交清单》(见附录A、B),同时提供移交项目建设移交申请、移交项目等建设资料(合同、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苗木表等)和实物移交清单(测绘报告、乔灌木数量、设施数量等)。

(二)莲都区建设局牵头汇总各产权单位移交申请后统一上交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组织公安、财政、自规、综合执法、市政、园林等部门联合会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办理接管手续,及时落实各类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经审查不符合移交条件或不愿移交的退让区域,由莲都区建设局督促产权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单位履行管养职责。

四、日常管理

(一)移交后的退让区域,纳入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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