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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道路事业发展,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除公路外)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和隧道设施:
(一)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隔离带等,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隔离栏、导向岛、安全岛、照明设施等。
(二)桥梁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路、人行天桥、涵洞等,其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防撞栏、梯道、电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以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等。
(三)隧道设施: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等,其附属设施包括检修道、排水设施、斜井、竖井、风道、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消防救援设施等。属地铁、商场等管理范围的地下通道不适用本办法。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省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岗位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技赋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与改造,推进城市道路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道路相关工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资、捐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道路建设、管理。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遵循区域互联互通原则,组织城市道路、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立足促进城市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统筹安排城市功能和用地布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