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维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及时消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http://ah.110.com/'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http://ah.110.com/'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http://www.110.com/fagui/'法律'http://www.110.com/fagui/'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专维资金的应急使用。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经开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专维资金的应急使用,是指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直接申请使用专维资金。
第三条专维资金的应急使用,应当遵循修危修急、程序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维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专维资金应急使用的指导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维修工作,统筹协调区直部门发挥专维资金应急使用各项工作职能。
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专维资金应急使用全过程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专维资金应急使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助申请人做好勘查确认、竣工验收、补建补交等工作。
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维资金应急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使用专维资金: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符合老旧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条件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房屋外立面发生脱落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公共围墙、护(围)栏损坏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其他经区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七条适用应急维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勘查认定
1.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应急使用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在实地现场勘查后向区级主管部门补充书面申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
2.区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