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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0KB | 浏览量:71

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继续坚持因城施策,更好的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住房供需等方面情况,结合德宏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完善“保障+市场”的土地与住房供应体系,形成小户型、改善型、外向型多元化住房供给模式,打造租售并举的一体化运营格局。住建部门要科学编制2025年住房年度计划和2026年至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实现“地、房、人、钱”要素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分别于2025年3月31日、2026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配置停车位指标。坚持规划引领和设计引导,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停车位配建指标。户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按2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大于等于144平方米,按1.5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大于等于100平方米,按1.0车位/户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大于等于80平方米,按0.8车位/配建;户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按0.5车位/户配建。

三、强化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执行首套房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实现房贷利率市场化。下调各期限品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州融资协调机构持续发力,切实做到合规项目及时纳入“白名单”,支持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合规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四、优化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所购住房城区范围内无成套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在所购住房城区范围内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德房通”挂牌出售30日以上的,办理新购住房时可按首套住房的标准认定。住建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结果核实住房挂牌情况,出具纸质挂牌核实确认书。挂牌的住房在未出售的情况下应挂满一年,挂牌期间发生交易的,应在“德房通”签订买卖合同。

五、推行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实施“以旧换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住房消费需要。实施“以旧换新”期间,在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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