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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庆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8.31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6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5KB | 浏览量:72

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庆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按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惠民政策

(一)提升住房产品供给品质。在土地出让时探索设置绿色居住建筑标准、装配率等出让条件,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打造好房子“样板”,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30倍计算,最高不超贷款额度上限。购买现售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总价按照网签合同备案价格确定。(责任单位:市公积金)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的缴存人,贷款额度提高至账户余额40倍、最高70万元。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贷款额度提高至账户余额30倍、最高7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

(四)推行代际互助政策。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父母、子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责任单位:市公积金)

(五)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或配偶,均可以作为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分为先还后贷和带押直转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任意选择。(责任单位:市公积金)

(六)支持缴存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按照“提贷同步”方式享受“既提又贷”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一次办结。在我市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我市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权益。(责任单位:市公积金)

(七)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责任单位:市公积金)

(八)持续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关于大庆市农民和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庆政办规〔2021〕11号)中购房补贴政策购房截止时间由2024年10月1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延长时间内只对农民和人才在市区内购买首套住房予以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共分两次受理,分别为2025年6月和12月)。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九)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住房出售一年之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鼓励房地产企业改善教育和医疗条件。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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