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pdf_merged_20260113100338g3.jpg)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个人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本办法评价范围涵盖建筑市场的主体共七套标准,分-1
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注册人员评价标准(G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采集、认定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类别分类实施。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工作,统一公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管理及投诉处理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市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2-
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