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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现行的《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完善修订,形成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减少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给企业释放活力,实现政府职能从重资质管理到重市场信用管理的转变,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目前我市正在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了精简,需要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信用监管体系。
二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市场资质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积极效果,但由于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有待规范,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亟需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能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建筑市场主体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生产的“底线思维”,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政府热、企业冷”现象,形成从企业到人员的全方位“倒逼”机制,解决建筑质量通病问题。
四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作为“信用惠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共享应用,依法依规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