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1
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的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供热设施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可以保留的工程,责令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能够补办手续且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轻微、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罚款
对可以保留的工程,责令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
无法补办手续,其他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
未经批准自行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的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自行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恢复,未对供热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恢复原状
逾期不恢复,对供热产生不良影响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占用供热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三条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供热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未对供热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对供热产生不良影响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四条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未对供热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对供热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以十七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对供热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导致群体上访等事件发生的。
处以二十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