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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0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91KB | 浏览量:105

附件1: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业主自有产权

车位、车库管理服务收费,即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经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自行管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别墅、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遵循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监督各地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协调指导处理物业服务投诉。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县(市、区、特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管理,核定或取消超等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投诉。第二章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及标准第六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

绿化养护等项目,具体服务标准参见《贵州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由建设单位在销售首套房屋之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对照《服务等级标准》确定服务等级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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