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324110750dp.jpg)
日照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商品住房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负责调解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监督辖区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负责业主对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商品住房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第八条实施物业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房屋买卖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
(五)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物业查验方案;
(二)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八)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查验内容、查验方法和查验人员组成等,运用智慧化手段提高查验效率、留存查验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建设单位成立现场查验组,建设单位应委派相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现场查验组。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备齐下列资料:
(一)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水电、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等隐蔽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使用培训等技术资料,包括消防验收合格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