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丽建发[2023】64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质管站:为加强对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现印发《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C1E丽水设局2023年12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2-
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中专家分为建筑工程质量专家、绿色建筑专家、建筑工业化专家三类,经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丽水市建设局)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认定后入库。第四条丽水市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分别设立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质管站,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并负责相应的日常性具体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3—
第五条专家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三)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应专业法律法规、政策导向、标准规范;(四)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五)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具有工程建设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目前在岗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放宽至8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持有以下执业资格之一的: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消防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绿色建筑专家:具有工程建设类副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