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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32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144KB | 浏览量:4

赣建字〔2024〕3号

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0日

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和日常活动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通过以下情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

(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

(三)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的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协助和监督,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或者依法协助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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