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等活动。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履行相应义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行使共同管—1—
理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六条社区(村)党组织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筹备组参与筹备相关工作。第九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应时间。—2—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结合物业类型、物业规模、物权份额等因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应当退出筹备组,其参与筹备组工作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