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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2 | 文档页数:15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1KB | 浏览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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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为帮助业主增进其合法权益,防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有关行政指导的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箱反馈。将修改意见反馈至<ycwyglc@qq.com>,并请在标题注明“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反馈。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至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字样。地址: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邮编:224001,联系人:周晨,81610915。

三、截止时间。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24年9月17日

附件: 《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修订稿)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

盐城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操作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业主增进其合法权益,防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的性质为行政指导性文件。

本规范条文中表述为“可以”“提倡”“不提倡”的,以及没有表述为“应当”“不得”的其他内容,属于引导、指引性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考使用。

本规范的条文中表述为“应当”的,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或者精神,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指导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指导意见执行,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其他方式、做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规范的条文中表述为“不得”的,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禁止性规范的具体提醒,条文中会一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是业主管理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法定途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保障全体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为宗旨。

第五条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建设业主自治服务电子系统,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提供便利。

提倡应用盐城市业主自治服务电子系统以及其他信息化技术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章  首次业主大会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下称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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