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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主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下子项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29 | 文件格式:- | 文件大小:29KB | 浏览量:39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17141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00011714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41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核发)(00011714100201)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注销)(000117141002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一百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七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第209项。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建筑起重机械经安装验收且验收合格;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使用单位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如非初次使用,应注销其他使用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七、十六、十七条。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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