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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的工
的工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依法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动产,)不适用本办法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按民。
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按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工程项目或跨区项目,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暂定名,学习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闲置、废弃房地产依法收回(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暂定名,学习长沙
闲置、废弃房地产依法收回
区、县(市)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是市人民政府的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审计、税务、畴。暂定名,学习借鉴长沙市市、区机构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致、对应。(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离不开。
畴。
暂定名,学习借鉴长沙市
市、区机构一
致、对应。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离不开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于年度末拟定下年度本地区房屋征收计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调整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活动需征收房屋的,在项目立项等前期准备阶段应将房屋征收概算、征收时限等事项纳入评估论证范围。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