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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15KB | 浏览量:115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住建规范[2020】4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0四財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单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2-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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