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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的—3—
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第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等,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第八条(基本条件2)评价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完备。第九条(甲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