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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3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6KB | 浏览量:6

附件2: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政策背景

为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长效机制,从源头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2024年2月26日,省发改委等8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的若干举措》(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资质条件比对核查机制。要求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核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对标准和流程,投标人特别是中标候选人的企业资质或从业人员资格异常,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资格条件或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及其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对其投标可以不予认可。目前,宿州市、安庆市、滁州市、宣城市等省内城市先后出台了相应政策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委16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通知(初稿)》。

2024年7月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联合召开建筑业企业家座谈会,就《通知(初稿)》的主要内容广泛征求各建筑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充分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意见和书面征求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招标文件编制。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含EPC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等影响企业履约能力的因素予以明确,投标资格中有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类别资质注册建造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