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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升招标投标工作质效,切实防范投标人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串通投标、挂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文件编制
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含EPC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等影响企业履约能力的因素予以明确,投标资格中有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类别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不满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不纳入评标基准值计算范围,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强化投标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进行评标评审,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对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数量进行比对,发现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评标委员会执行人员比对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三、强化评标结果运用
招标人及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评标服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予以处理。发现投标人伪造、变造注册人员信息弄虚作假的,报送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含EPC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若无修订,将继续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