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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制定《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的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招标人的责任。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文件备案、文件审查、前置条件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