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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460280/2020-11773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恩施州住建局
发文字号
无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9-09-26
有效性
有效
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通知》、《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三绿”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恩施各县市“裸土复绿”专项行动,实现工程建设对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百分之百恢复绿化目标,减少工程建设扬尘对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压实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现制订《恩施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山体开挖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工作,防治因工程建设造成山体裸露导致土壤水土流失、扬尘污染,进一步夯实工程建设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依法管理,保护好山体山型原貌,开挖山体坡度不宜大于70度,严禁垂直开挖形成永久性断面,对山体开挖面应进行生态复绿修复,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中破坏的山体、裸土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理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裸土覆盖、扬尘管控、裸土复绿生态修复进行监督管理,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渣土外运、扬尘管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第二章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三条林业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林地审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山体开挖裸土生态修复方案,重点审核山体开挖坡度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修复内容,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方案实施和验收,依法查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范围外开挖林地违法行为。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挖填山体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规划建筑方案时必须一并报送山体挖填及生态修复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方案实施和验收。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场地平整渣土外运、扬尘管控等违法违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