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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发布时间:2026-01-20 | 文档页数:34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319KB | 浏览量:55

附件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查处,按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查处,未按期改正,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查处,按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查处,未按期改正,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了相关业务的

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所涉工程属公共建筑的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配合查处,按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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