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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建稽〔2023〕76号)

发布时间:2026-03-24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38KB | 浏览量: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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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建稽〔2023〕7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稽查局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办案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负责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行政处罚工作。

厅相关处室、法制工作机构和办案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办案机构对由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厅相关处室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由厅本级受理的案件,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向办案机构移交。

第七条办案机构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办案机构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相对人;

(二)有违法的客观事实;

(三)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

(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其他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情形。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批准。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批准。属机关处室移交的案件,告知有关处室。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八条案件立案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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