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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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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建稽〔2023〕7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稽查局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办案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负责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行政处罚工作。
厅相关处室、法制工作机构和办案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办案机构对由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厅相关处室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由厅本级受理的案件,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向办案机构移交。
第七条办案机构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办案机构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相对人;
(二)有违法的客观事实;
(三)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
(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其他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情形。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批准。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批准。属机关处室移交的案件,告知有关处室。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八条案件立案后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