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pdf_merged_20260121091935to.jpg)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能建造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
目录1总则.11.1基本规定11.3评价流程31.2评价等级划分22智能策划…3数字设计5…3.1房屋建筑评价54智能生产…3.2市基础设施评….94.1房屋建评价13….135智能施工234.2市政基础设施评价185.1房屋建评235.2市政基础设施评价29
1总则1.1基本规定1.1.1智能建造项目评价,应以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为评价对象。1.1.2应用智能建造需编制策划方案,根据设计、生产、施工各阶段智能建造应用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介或全过程智能建造应用评价。1.1.3本评价方法适用于海南省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用智能建造的评价,以及与此相关的生产企业的评价。1.1.4申请智能建造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生产企业依法合规经营。(2)项目前期应编制智能建造策划方案,在设计、生产、施工中的一个及以上阶段实施智能建造技术应用。(3)若已列为试点示范项目,还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试点示范的规定。1.1.5申请智能建造评价的项目或企业不得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未受到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且项目参建各方履约情况良好,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1.6.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申报时,应由建设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生产企业申报。(2)联合申报时,应由项目参建相关方联合申报,且应明确牵1
头单位。1.1.7全过程应用智能建筑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申请评价,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阶段过程评价和竣工验收后总体评价。1.1.8设计阶段评价由申报主体根据智能建造技术落实情况,可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申请,通过施工图审后进行评价;生产、施工阶段评价由申报主体根据智能建造技术落实情况,可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申请评价,阶段工作完成后评价。1.2评价等级划分1.2.1策划、设计、生产、施工、运维阶段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未满足实施智能建造阶段的控制项要求的,该阶段评分项得分值不计入总得分。1.2.2在设计、生产、施工阶段至少满足一个阶段的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控制项要求,且智能建造策划方案内容满足策划阶段控制项要求的参评项目,可认定为智能建造基本级项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