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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实施要素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0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38KB | 浏览量: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

【00011713600201】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36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000117136002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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