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二、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机关:
城市政府绿化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五、子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32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00011713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2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00011713200501)
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延续(00011713200502)
4.设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绿化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
征得绿地产权方或管理单位同意。
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绿地恢复方案及出具恢复期限承诺。
申报资料内容有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