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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7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94KB | 浏览量:6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教育培训、施工图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担保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租赁供应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注册和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或专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正当必要、过惩相当、合理关联原则,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或组织在受委托范围内具体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认定、归集、发布、修复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本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统筹协调信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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