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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3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24KB | 浏览量:6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在“第三章”增加条款。内容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应主动完整准确申报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行为发生后15日内完成申报。市场主体不及时如实申报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参与招投标的,根据《招投投标法》《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处理。

二、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在做出认定决定或建筑市场主体提交认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采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相关文书等认定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修改为“信用信息在做出认定决定或建筑市场主体提交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采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相关文书等认定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

四、将第二十三条“对首次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或阶段评价节点前三年内无在建工程或未承接到业务的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评分,信用评价为待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等级相当于C级、信用分值相当于为排名50%位的信用主体的信用得分”修改为“在信用阶段评价节点前三年未承接有建筑工程项目且当前无在建项目的信用主体或阶段评价后新进入海南建筑市场的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阶段排名,其信用等级相当于其信用得分对应的阶段信用评价等级。”

五、将《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对企业实施以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五)信用等级为E(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暂停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4.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5.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修改为

(五)信用等级为E(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暂停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