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拟修改内容
将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在做出认定决定或建筑市场主体提交认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采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相关文书等认定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修改为“信用信息在做出认定决定或建筑市场主体提交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和采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其他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其他部门转来的相关文书等认定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
将第十九条“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自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和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采集部门负责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修改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自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和采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其中,对于公示的内容存在异议的,采集部门负责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
将第二十三条“对首次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或阶段评价节点前三年内无在建工程或未承接到业务的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评分,信用评价为待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等级相当于C级、信用分值相当于为排名50%位的信用主体的信用得分”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或阶段评价节点前三年内无在建工程或未承接到业务的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评分,信用评价为待评价。信用主体信用分值相当于该类别信用主体的初始分值,其信用等级相当于此分值对应的阶段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增设一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查封账号的,列为E等级”
五、将第二十六条依法对企业实施以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五)信用等级为E(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暂停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4.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5.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修改为:
(五)信用等级为E(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暂停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