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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1 | 文件格式:xlsx | 文件大小:11KB | 浏览量:7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修订内容

序号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行为描述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1

基本信用信息

SG-A03-03

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应急救援等紧急和援建工程建设工作任务受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表彰的

1.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完成相关工程项目的,合同或者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每次加3分,5000万(含)-1亿元的,每次加2.5分,2000万(含)-5000万的,每次加2分,1000万(含)-2000万,每次加1.5分,1000万以下的,加1分。满分3分;2.组织批量材料物资、成建制人员等参与、支援项目建设,每次加0.5分,满分1分。

1.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完成相关工程项目的,合同或者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每次加3分,5000万(含)-1亿元的,每次加2.5分,2000万(含)-5000万的,每次加2分,1000万(含)-2000万,每次加1.5分,1000万以下的,加1分。满分3分;2.组织批量材料物资、成建制人员等参与、支援抢险救灾,每次加0.5分,满分1分;其中,重特大自然灾害,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参与救援企业出动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物资等情况汇总统计排名,每次事件排名最低企业加0.2分,排名最高企业加2分,其余在区间内计算分值。满分3分。

2

备注第6条

/

/

6.建立信用档案时,需提供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包括不良信用信息的证明资料,且信用主体法定代表人登录系统认证。已建立信用档案的,需信用主体法定代表人补充确认。

3

不良信用信息

SG-C01-05

在行政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在行政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扣3分。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采集

在行政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扣3分。作出虚假或不实承诺,或被投诉经核实的,每次扣5分,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采集。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采集。

4

SG-C05-04

在省外信用监管平台存在不良信用(不含行政处罚)的

在省外信用监管平台存在不良信用(不含行政处罚)的。数据来源: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行为描述:在省外信用监管平台存在不良信用(不含行政处罚)的。存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信用中国平台以外的省外住建领域不良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官网及信用监管平台。

5

备注第6条

省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登记采集,无需信用主体主动申报;信用主体申报省外的不良信用信息以仍在公示有效期的信用信息为准,合计最高扣7分,并不予信用修复,未建立省级信用监管平台的以地级市信用监管平台不良信用信息为准。

省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登记采集,无需信用主体主动申报;信用主体申报省外的不良信用信息以仍在公示有效期的信用信息为准,每条扣1.5分,合计最高扣10.5分。并不予信用修复,未建立省级信用监管平台的以地级市信用监管平台不良信用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