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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20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627KB | 浏览量:3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建筑施工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有效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推动建筑施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的信用量化评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开,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依据。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评价、分级负责。—3—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信息,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结果应用工作,并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的填报、变更申请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4—

第七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应当具有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资格信息。第八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或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获得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以及政府行政部门认可的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程评价等。(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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