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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评价期限
采集方式
1
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安全许可证;
(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
60
企业存续期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2
业绩(近3年在本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
近3年内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排名1-20名的得5分;第21-40名的得4分;第41-60名的得3分;第61-80名的得2.5分;第81-100名的得2分;第101-200名的得1.5分;第201-300名的得1分;第300名以后登记金额大于0的得0.5分,登记金额为0的得0分。
5
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3
业绩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
每年3月1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同比增速30%(含)—50%的得0.5分,增速50%(含)—80%的得1分,增速80%(含)—100%的得1.5分,增速100%及以上的得2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4
联合体中标(依法公开招标项目)
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模式依法公开中标项目,合同中约定本地企业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30%(含)—35%的,各得0.8分;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35%(含)—40%的,各得1.5分;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40%及以上的,各得2分。
2
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5
纳税(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
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排名第1-20名的得8分;第21-40名的得7分;第41-60名的得6分;第61-100名的得5分;第101-150名的得4分;第151-250名的得3分,第251-400名的得2分,第400名以后已申报并缴纳了税收的得1分,未申报或未纳税的得0分。
8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6
纳税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
每年6月30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40%的得0.5分,增速40%(含)—60%的得1分,增速60%(含)—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
2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7
财税激励
每年6月30日前,非本市注册企业在泸单个项目增值税达3%—5%的得0.5分,达5%及以上的得1分。
1
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8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新办(增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得2分;
新办(增项)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得1分。
2
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二级升一级得2分,一级升特级得3分。
3
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
企业自主
诚信申报
9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励、表彰。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