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pdf_merged_20260324105637kk.jpg)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保障类住房、征收安置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小区内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维修资金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1
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用部位。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路灯、围墙、监控设施、沟渠、池、井、业主共有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第四条【监管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管理机构设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监管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管理系统;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对账、监管等有关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2一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