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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被征收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城市更新为抓手,逐步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不断推进以市场为主体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的购房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量化为货币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房票持有人在全市统一建立的“房源超市”或“就地开发建设房源”中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中心城区原则上不新建安置房,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三)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权益的量化,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等其它补偿)。房票奖励金额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的奖励金额。
(四)实施范围。随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执行。
(五)实施主体。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和房票结算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房票使用规则
(六)限期使用。房票使用期限自征收人开具房票之日起至房票持有人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七)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允许持有人转让、赠与或继承,但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等。转让、赠与或继承的房票,需重新实名登记备案。
(八)结余变现。房票可拆分使用,购房款高于房票票面金额80%的,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额可向征收主体申请领取货币,未使用的票面金额不享受购房奖励。房票持有人逾期未使用,向征收主体申请领取货币,不享受购房奖励。房票票面金额、政策性奖励金额及结余资金均不计算利息。
四、房票核发与结算
(九)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建设管理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各征收主体利用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落实本辖区房票核发、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