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重新核定办事指南
综合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含变更前和变更后的); 2、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章程(含变更前和变更后的);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 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标准中未要求,则无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 8、《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9、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标准中未要求,则无需提供); 11、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明、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 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1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技术负 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5、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关系变更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跨市(州)变更需提供,见附件2)。
2021-03-10 16: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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