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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直管公房和单位
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产权单位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四区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需要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各县(市)、渌口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房屋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产权单位应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产权单位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应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制定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补偿安置形式、标准及实施步骤等。
第六条 产权单位应与征收范围内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
第七条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取得的单位自管房,原产权单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现产权单位又无法确定实际承租人的,由原改制、改革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直管公房补偿价值,结合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费用,并支付给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负责对合法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产权单位应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为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
异地房屋安置按原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40%确定。
对计租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提供计租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将计租面积补足到45平方米进行补偿,其原计租面积与45平方米之差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算,但不得计算其它补偿和奖励等费用。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
第十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一律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对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