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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5 | 文档页数:21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2KB | 浏览量:1

湛江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资格申请、标准调整、年度资金划拨、个人资金提取等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办事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文适用单位。使用市财政资金进行补贴发放的市直机关及市直事业单位;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各类单位。

第二条本文适用对象。

(一)在编(含已退休)职工,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购买福利性住房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二)在编(含已退休)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部队未领满15年(180个月)住房补贴;申请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购买福利性住房或租住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发放年限和标准

第三条住房补贴发放最长期限为15年(180个月),具体发放时长根据申请人在市直单位实际服务年限确定,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可依据自身需求,提出暂停发放或衔接发放。

第四条市直机关职工发放标准按职级划分:科员级300元/月,科级(含正科、副科)400元/月,处级(含正处、副处)500元/月,厅级(含正厅、副厅)600元/月。市直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专业技术职称对应市直机关职级标准,其中,初级职称对应市直机关科员级,中级职称对应市直机关科级,高级职称对应市直机关处级的发放标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按科员级标准发放。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市直机关、市直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市直机关、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足额拨付;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市财政按既定标准的50%给予安排。

第四章资格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本章节所提及的“复印件”均需盖用人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格。申请人提供《湛江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湛江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增减变动表》原件一式3份;申请人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配偶作出未享受住房福利书面承诺。

(二)身份和婚姻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属已婚的,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属未婚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未婚声明(签字并加盖指模)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申请人属离异的,提供申请人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编制和职级(称)证明。

1.提供可以证明申请人在编,且工资来源属市财政拨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人属市直机关的,提供编制使用通知卡复印件1份;申请人属市直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属科级以上级别的,提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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