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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对香港服务业开放措施,进一步扩大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对香港业界的开放,规范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工作,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从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香港企业),具备以下备案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范围内开业(以下简称开业),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房地产估价等工程建设咨询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等;(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登记有效期内;(三)列入香港建筑署《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或者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1-
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四)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或者承诺在承接工程业务后及时办理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第三条取得香港工程建设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香港专业人士),具备以下备案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范围内执业(以下简称执业),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房地产估价等工程建设咨询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香港工程建设咨询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以及注册园境师等;(二)具有香港居民身份;(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合法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或工务部门认可,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第五条香港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香港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三)如在申请表中填报企业代表业绩的,应提供相关工程-2-
业绩的证明材料及公证文书(应尽可能提供中文版本);(四)列入香港建筑署《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