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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12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672KB | 浏览量:1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福福福建建建省省省公民财安政政文件建省自然资源斤厅厅厅闽建(2024)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我们制定了《福建省-1

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9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2-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租后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租房完成配租以后的运营、使用和退出工作。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牵头指导全省公租房租后管理。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租后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租房租后管理业务全部纳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租房系统”),实行在线监督管理。第五条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探索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第二章房源管理第六条各市、县应当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及其分配、使用、空置情况,并及时在公租房系统中登-3-

记录入相关房源数据,完善房源电子台账,应纳管尽纳管。第七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第八条常态化腾退的待分配房源,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和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群体。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本地公租房调换和互换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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