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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84KB | 浏览量:30

上饶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楼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指定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在市场上收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前款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前款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专指保障性租赁住房。1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全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适用本办法。收购后用于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按《上饶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收购后用于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按项目所在地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坚持以需定购的原则。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等因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自主决策是否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市人民政府选定上饶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上饶市国有资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各县(市、区)不再指定其他收购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指导监督收购主体、各县(市、区)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2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政策,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收购过程中地价成本核定、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人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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