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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4 | 文档页数:10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24KB | 浏览量:19

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HYPERLINK'https://www.baike.com/wikiid/7145075715733307422'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申购条件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大同市市区(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HYPERLINK'https://www.baike.com/wikiid/8304144148468059065'大同经开区,下同)户籍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依法注册成立,主要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房源回购、配售、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手续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和审核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数据支持。

市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部门认定各类人才。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属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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