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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解决城镇家庭和人才家庭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市场多层次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租购并举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我市高层次人才群体配售,实施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供应、准入、轮候、配售、退出、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配售型土地供应、建设规划、资金筹集,指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运营管理机构。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统筹组织实施、审核配售方案、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土地储备、国资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地方政府指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组织建设,配售、运营、封闭管理等。
第二章房源和资金筹集
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指导,以需定建(购)、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慎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方式如下:
(一)划拨土地集中新建。
(二)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中配建。
(三)现有存量房源转化。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筹建方式。
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资金来源包括: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资本金及其他自筹资金;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等条件,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户型设计方面,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70-100平方米的两居室、三居室户型为主;存量房源转化项目可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