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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2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74KB | 浏览量:27

附件1

防城港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统指港口区、防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配售、回购、售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政府选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通过新建或收购等方式筹集,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及回购方式,实行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根据供给能力,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积金、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五条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可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按照现有政策渠道筹措资金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建设配套商业服务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

第七条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含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开发贷款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通商品房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常住防城港市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第九条属于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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