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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4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8KB | 浏览量:15

四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规范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民生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无住房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实施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封闭管理、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确定具有资质的国有企业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及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

市住房建设部门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年度筹集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两区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运营主体进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建设和购买)、配售价格制定、装修标准、封闭管理和日常运营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负责配合相关单位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申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项目用地划拨、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闲置低效非住宅用地变更用途等相关审批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负责申请人房屋信息数据核查支持,负责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会同发改、住建的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配合运营主体贷款工作,按要求配置项目资本金,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落实财费优惠政策,会同住建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教育部门负责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学区划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主申请人户籍信息数据核查支持及购房后落户手续办理。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核查主申请人在吉林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

社保部门负责主申请人社保缴存情况核查。

人社部门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工作。

税务、金融部门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及融资贷款支持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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